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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婚後十五日內,當事人之一,需向戶政事務所申報戶籍婚姻登記,逾期則要罰款。

攜帶證件:

  1. 結婚證書二份。〔注意證書上結婚日期、結婚場所、男方主婚人、女方主婚人、證婚人(二人)、結婚人(新郎、新娘)之簽名蓋章處是否已填寫蓋章〕
  2. 夫妻兩人之印章、身份證、相片。(換發新身分證用)
  3. 戶口名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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